四、年功工资
第二十条(工龄):员工工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。员工工龄分为两类,一是非本企业工龄,即员工在本企业服务之前的工龄j二是本企业服务工龄,即员工在本企业服务的年限,简称本企业工龄。转业、复员、退伍军人服役期间的工龄计算为本企业工龄。
第二十一条(工龄计算的特例):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计算其本业工龄:
1.在试用实习期间; ‘
2.企业奉准给假期间,假期不超过半年者; .
3.短期合同期满或长期合同因故停止履行后,未满3个月又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或继续履行原合同时;
4.调任到本公司所属经营投资公司任职。
第二十二条(不计算工龄的特例):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计算其本企业工龄:
1.自愿辞职或离职,超过3个月再经雇用者;
2.经本公司开除解雇者;
3.停薪留职期间,其停职期间的工龄不予计算;
4.因判刑离职,刑满后获准复职者,其服刑期间的工龄不予计算。
第二十三条(年功工资):员工年功工资:本企业工龄×l0
五、津贴
第二十四条(津贴种类):本公司津贴分为两大种类。一类为技术津贴;另一类为职位津贴。
第二十五条(津贴额):津贴额占员工工资总额的5%o津贴标准由企业、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定,或按照市场价位的情况制定o t.
第二十六条(管理人员津贴):管理人员担任多个岗位的领导职务,只按照最高职等确定管理岗位津贴,不另发管理津贴。
第二十七条(特殊人才津贴):特殊人才须由下属单位向总公司推荐,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,审核完成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,方可发给特殊人才津贴。
第二十八条(技术人员担任管理职务的津贴):技术人员担任管理职务,除按照技术职级发给技术津贴外,还应发给管理岗位津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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